資訊中心?
馳名商標將褪去榮譽光環
近年來,“iPad商標案”、“王老吉商標案”等重大案件成為輿論的焦點,越來越多的人看到了商標價值所在。商標產業的飛速發展,也讓現行商標法的短板暴露出來,使得修法成為必然。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這也是商標法自1982年制定以來第三次修改。
這次修改商標法,最大的一個亮點就是厘清馳名商標的保護制度,馳名商標將褪去榮譽的光環,回歸本意。事實上,馳名商標并不是一個榮譽概念,而是一個法律概念,更不是終身制的,但是《商標法》里面的“馳名商標”實際上是一個保護的制度,就是當特定的案件出現以后,一般的商標在相同的商品或者說有類似商品的關系上才有保護,而馳名商標在不相同或者說類似關系很弱的商品上也需要保護。因為某一個商標知名度很高構成馳名程度了,消費者會很熟悉這個商標,他在其他產品上看到和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時候,會產生混淆,所以法律給馳名商標提供這樣的保護。相關案件結束了,這個保護措施也就失效了。馳名商標并不體現商品質量和品牌美譽度,不是榮譽稱號。
在我國加入“巴黎公約”后,2001年在對商標法進行修改時參照國際慣例增加了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并在其后兩三年間逐步確立了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但其本義與國際慣例一脈相承,僅僅是對商標的一種保護措施。然而,這一制度在我國實施過程中卻變了味、走了樣,逐漸異化為一種榮譽稱號,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反而成了其可有可無的輔助功能。一些企業為自己本不太知名的商標爭取到馳名商標稱號后,通過廣告宣傳搶占了市場份額。個別企業在拿馳名商標作宣傳上無所不用其極,甚至出現“一品得道、雞犬升天”的情況:一種空調產品獲得馳名商標后,同一品牌的彩電、VCD等都跟著沾光;一個子公司獲得馳名商標,整個企業集團都靠它來開發市場。某些企業把馳名商標當作推銷產品的金字招牌,將‘馳名商標’字樣印制在包裝上,并廣泛用于廣告宣傳,馳名商標認定淪為了公權力干預市場的工具。
對馳名商標的誤讀,不僅誤導了廣大消費者,損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整個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和政府部門的公信力。新版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使用,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增加規定,禁止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貧w了立法的本意。
在商標注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以及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主張馳名商標權利的,可以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同時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根據這一決定修改后的商標法明確規定,只有商標局、商評委及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才能認定馳名商標;同時,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包裝上和廣告宣傳等活動中。這意味著,馳名商標的獲得必須通過‘個案認定、被動保護’,不能搞主動申請、終身制,不得用于廣告宣傳。這對于防止消費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避免馳名商標申請過程中的弄虛作假等,將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引導馳名商標回歸其立法本意,能夠促使企業在尊重市場規則的前提下加強自主品牌的培育,真正提升自身的市場競爭力。